原告巴东县某*********与被告薛**、第三人恩施绿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东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东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巴东县某*********认为,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劳人仲字〔2023〕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自2023年3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该裁决错误,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滑雪场的建设管理需要临时性务工人员,被告作为绿葱坡镇某某居委会的常住居民,其主动向刘**个人请求为其介绍到滑...(本文书还有3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