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自*******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的出庭负责人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路**幢**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7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王**,附记房改售房;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洛市国用(2003)第0******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王**。该房屋的《公有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载明:产权单位洛阳市某某公司,购房职工王**,配偶姓名张某献,售房日期199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3日,原告王**与案外人张某献登记离婚。王**、张某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涧西区***小区有90㎡住房一套,系女方婚前财产...(本文书还有3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