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市益*****(以下简称益祥农场)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祥农场委托诉讼代理。
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祥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08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小微企业保险,简称企财险。保险范围及保证项目:房屋主体、设备、装修损失,每次事故保险赔偿限额3000万元;存货,每次事故保险赔偿额20万元;施救费用,每次事故赔偿20万元;清理残骸费用,每次事故赔偿1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3月17日0时起至2022年3月16日24时止,保险费为31933.64元。原告于投保后将保险费交付给被告,履行...(本文书还有3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