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将呼伦贝尔***********科技推广项目承包给被告王**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275000元。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失误,陆续给付被告1395000元工程款,多付了12万元工程款。被告王**于2019年12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说明,承诺于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多支付的工程款12万元退还给原告。
被告无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款说明一份、中...(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