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佳经营部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我方所销售的被控侵权的热水器产品来源于合肥瑶海区真给力厨卫电器商行(以下简称真给力商行),在进货时,真给力商行的推销员提供的宣传图片上载明其于2015年拿到了广州樱花及欧派公司的授权,因此,我方才接收一台在店内试销。2021年5月10日,欧派公司的人员到店内指定购买了该款产品。因此,我方对涉案被控侵权的燃气热水器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完全不知情,不构成对欧派公司的商标侵权。且我方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已经销毁了带有“欧派”字样的纸张,也未给欧派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我方不应该承担欧派公司主张的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欧派公司对我方的诉讼请求;2.我方与金顺电器厂不存在任何的购销合同关系,金顺电器厂的行为与我方无关。
金顺电器厂辩称,1.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金顺电器厂提供给锦佳经营部,也没有证据显示金顺电器厂生产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外包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印刷的制造商的内容属于产品的附属品,任何人都可以制作印刷,不能据此认定金顺电器厂是涉案产品的制造商,因此,金顺电器厂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2.根据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产品上的生产许可证为中山市禾钿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生产许可证号下面标注“欢迎使用本公司产品”,故涉案产品应为中山市禾钿电气有限公司生产,与金顺电器厂无关;3....(本文书还有5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