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朱**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4)粤207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梁**与朱**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朱**所主张的合同关系也无法体现合同履行地为何地,且根据朱**的起诉主张,本案应属运输合同纠纷。其次,退一步来说,即使按照朱**所主张的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产生给付义务的债权。但朱**所主张的涉案债权发生的期间即2021年,其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山市。根据梁**、莫庸提交的资料反映其二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