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金4万元的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下旬,被告为了做生意需要,从原告手中借4万元,直到2014年8月1日,原告向其主张的时候,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4万元的借据,借据出具后,被告始终说手头资金紧张,将来不会差事,一定会给。但此款迟迟未给付,现诉至法院。
被告郭**未...(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