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佛山市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1.劳动仲裁请求: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顺**********支付2016年8月至2020年11月医疗费差额7206元及交通费318元。
2.劳动仲裁结果:驳回黄*全部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职业病治疗社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7206元、治疗职业病往返医疗机构产生的交通费31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原告原系被告员工,于2015年5月18日被诊断为**病,2015年9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15日被评定为工伤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2.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2021年...(本文书还有2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