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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田**、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川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田**、肖**及一审第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赵**在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赵**搬入案涉房屋后即发现房屋存在出卖人田**、肖**及中介人员未告知的质量瑕疵。赵**有权要求出卖人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进行整改维修,其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田**、肖**未积极履行,甚至拒绝履行整改维修义务。田**、肖**通过报警方式企图将赵**驱离案涉房屋,以及在赵**搬离后再行将案涉房屋出售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在田**已于一审庭审中自认其报警系为将赵**驱离房屋、双方及中介人员多次协商对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进行整改维修等情况下,未充分考量赵**已支付购房定金及超额支付部分购房款、后续购房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出卖人发出要求继...(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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