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黄**、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4)粤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上诉人袁**,被上诉人黄**、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黄**,被上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黄**、袁**全部一审诉讼请求;3.判决被上诉人黄**、袁**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一、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均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相应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被上诉人黄**、袁**主张的三份借条中的其中两张是因“互助会”结算而形成的,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黄**、袁**主张的该两张借条所对应的款项属于非法集资款,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被上诉人出示的三份借条均已作废,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黎**曾经书写过四份借条,其中三份借条是本案涉及的借条,第四份金额为160000元的借条也交给被上诉人袁**(书写日期约在2020年6月份,未填写出借人姓名,第四份借条明确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作废),第四份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具体的还款期限二、根据上诉人黎**的还款记录,被上诉人黄**、袁**主张的150000元款项已经全部付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根据上诉人黎**的还款记录,上诉人黎**向被上诉人黄**、袁**累计支付超过15万元,案涉款项已付清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上诉人黄**、袁**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希望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决黄**、袁**答辩称,...(本文书还有7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