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王**与被告秦***、钱**、安徽省东*********(以下简称东文公司)、四川摩天******(以下简称摩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翟**、被告东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及钱**、东文公司、摩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5768元及利息(以1576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彭**、王**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20年起在四被告承建的芜湖华强悦山府项目进行脚手架劳务工作。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2021年2月1日,在芜湖市三山区的...(本文书还有3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