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男,197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上诉人肖**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于**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肖**对孔**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肖**、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错误。于**与孔**之间系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某孔*民从事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的,提...(本文书还有3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