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及某财险酉阳支公司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精神损害抚慰就不予赔偿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上述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本文书还有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