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县市赵***********与被告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县市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县市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县市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用地协议》;立即将占用原告处位于辉薄路路北共计2.57亩的土地交还原告;二、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的土地使用费1850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原被告200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用地协议》已解除,立即将占用原告处位于辉薄路路北共计2.57亩的土地交还原告。事实与理由:2003年3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用地协议》,约定由被告使用原告处位于辉薄路路北2.57亩土地用于建设停车场。协议第2条约定: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协议第3条约定:乙方在使用期间每年按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1200元/亩,折合3084元。原告与被告协议约定系由被告使用案涉土地建设停车场使用,且双方约定被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被告尚*原告土地使用费共计18504元未付,已经违约,且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整体规划,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停止建设,被告置之不理,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并未足额支...(本文书还有6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