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诉人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4)豫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支持某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第三项,即改判杨**向某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1,388,557.12元;改判驳回杨**有关装修损失的全部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所有的案件受理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虽然表面看来是政府政策造成,但实质性原因是杨**不愿意购买,采用折中方案让合同履行并不困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杨**。(二)一审判决杨**支付的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严重低于市场公允交易价格,对某某公司极其不公,应依法改判按照市场公允租赁价格标准计算房屋占用使用费。(三)一审判决杨**装修部分归某某公司所有,某某公司补偿杨**502,130元错误,应予以纠正。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得到履行,根本原因在于杨**,因此产生的装修损失应该由杨**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和判决书主文部分,多处遗漏关键信息,请二审依法纠正。综上,请求支持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杨**辩称,(一)2015年12月1日,杨**与某某公司签订《厂房出售合同》,杨**履行了约定内容,某某...(本文书还有6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