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申菱********诉被告昭通市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昭通市梦**********申请追加云南沪滇**********、上海屹宏********为本案第三人,获本院准许。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申菱********、第三人云南沪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昭通市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上海屹宏********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申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验收款项人民币2087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质保金人民币2205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01月18日起,以208750.0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天为标准,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01月25日为31145.5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01月17日起,以22050.0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天为标准,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01月25日为70.5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就“昭通市梦**********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签订了一份《电梯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台“上海三菱”品牌、型号为ele-nz31s的无机房乘客观光(三面)电梯,并提供电梯安装和电梯钢结构井道设计、制作安装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8.3万*。201...(本文书还有7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