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1426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127261.8元,并对付款时间、违约条款等作出约定,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货款114261.8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成讼。
被告方**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23年10月...(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