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遂川县泉*********(以下简称四农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四农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两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⑴原判认定“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未收回两原告在该村的承包土地,两原告及王*梅承包的土地落在户主(即原告父亲王**)名下”,这节事实错误。根据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要求,就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提出了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本轮土地承包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不打乱重新分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1998年,上诉人的阳关村民小组按照当时政策也进行了小调整,调整后进行了土地的重新登记。即1981年冬进行土地承包时,阳关组按人口分每人0.64亩耕地,被上诉人家庭中因老大王长英70年代末出嫁了,老三王**参加高考考上大学,户口迁出,家里有父母、王**、王**、两被上诉人和王*梅7口人,全家当时分田时分到4.48亩耕地。到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两被上诉人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因农转非,户口迁出,王*梅出嫁也迁出了户口,家里的承包田重新进行分配,分给上诉人王**1.18亩,王**1.18亩,父母2.13亩,进行了重新登记。因两被上诉人户口不在四农村,也就不是其父母家庭户人口,两被上诉人和王*梅原来土地实际上已经分配出去。从2006...(本文书还有6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