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武**,被告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共计152888.05元(对之后发生的费用,待发生后另案起诉,康悦百万医疗保险中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因需要继续治疗,待发生后另案起诉)。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寿祥瑞终身寿险》、《国寿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共五份医疗保险(保险组号:2019-412326-00001834-2)。原告在保险期限内因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本文书还有4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