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曼普电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曼普公司)诉被告迈凯实金属技术(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凯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曼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7,134.08元(以下币种同)及以787,134.0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的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以787,13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9月起开始向原告购买电信设备零部...(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