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朱**、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6480元及自拖欠之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被告夫妇于2022年9月30日在双峰县金开街道土乔社区迎宾路西侧丰***小区栋**号开办个人经营的双峰县旭鑫系统门窗店,经营者为被告李*。从2022年开始,原告为被告承接的门窗业务负责安装工作,报酬按安装的类型和面积计算,原告通过微信和被告朱**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劳动报酬30400元,...(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