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汇升公司、云天公司辩称,对于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即利息、律师代理费没有异议,对于保证责任不发表意见。
被告玛斯顿公司辩称,1.主合同已经被确认为犯罪行为,基于犯罪行为的保证合同应当无效;2.主合同无效致使保证合同无效的,在保证人玛斯顿公司无过错的情形下,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原、被告双方围绕其诉、辩主张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及银行承兑汇票、《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付款凭证、青海省增值税发票、(2018)青0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2019)青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2018)青01刑初****号刑事裁定书、(2018)青01刑初2-****号刑事裁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6日,青海银行城西支行与汇升公司签订《...(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