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高**,女,1989年8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新建沟村高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泸州老窖******诉被告绍兴市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经**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33类:白**;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酒精饮料;开胃酒;烧酒;威士忌酒,商标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注册并经续展至2032年2月20日止。2006年11月12日,“国窖”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在33类白酒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原告系具有40...(本文书还有3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