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刘**,女,197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某某区。
上诉人重庆新某*********因诉被上诉人重庆两江*******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新某*********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2月17日,重庆新某*********与刘**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试用期自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5月6日。重庆新某*********安排刘**在渝北区中德高端制造产业园食堂从事洗碗工工作。2023年3月7日19时45分许,刘**驾驶二轮电动车下班回家,途经重庆市渝北区龙驿大道龙源路交叉口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本文书还有2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