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诉被告于*、中国太平******************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的法定代理人屈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国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609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3日16时许,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顺s2ll省道自北向西南行驶至郸城县头时,撞在被告于*停放在公路西侧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上,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及电动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2102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p×××××小型普通客车...(本文书还有2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