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立诉前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明确):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590万元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止实际履行完毕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被告还款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自2022年1月份以来,被告多次以家庭生活、经济周*需要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被告尚*原告借款人民币590万元。202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被告尚*原告590万元,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若被告未按时归还的,原告为追索欠款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本文书还有2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