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旺德********与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旺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旺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39388.53元及违约金1949313.864元;2020年10月2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开发的御璟豪庭工程项目部供应钢材,该合同对数量、名称、单价、金*、质量、验收、垫资费、违约金、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后,原告按约供货,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7月4日,被告累计向原告采购钢材3361.793吨,货款价值...(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