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以临兰检刑诉〔2024〕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指派检察员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指定辩护人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指控,202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先后在日照市东港区老街巷饭店、临沂市罗*区东山医院、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临沂市中医院等地,作案十二起,窃取现金1100元,手机、汽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价值共计104930余元。部分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24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在日照市东港区高倩经营的老街巷饭店内,趁无人之机,窃取吧台内现金1100元。赃款自肥。
2、2024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王**在临沂市罗*区东山医院**号楼**楼,趁人熟睡之机,窃取病人焦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500余元。赃物...(本文书还有3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