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高*、赵*、原审被告杭州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吴*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交易主体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确认,一审法院罔顾某公司的意思表示,仅根据双方之前有过交易而确认某公司系本案交易主体系事实认定不清。某公司管理人在一审中提交答辩状称,吴*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欠付吴*加工费84622元以及相应为某公司加工的事实,吴*既没有向某公司进行催讨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吴*提供的证据,均与某公司就本案诉请没有关联性。此外,某乙也在一审中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确认其并非案涉加工关系主体...(本文书还有3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