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北京中科************(以下简称中科创嘉公司)、被告中国科学*********(以下简称中科院人才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中科创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彭*,被告中科院人才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王*与中科院人才中心于2014年1月2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中科创嘉公司支付我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36127.72元,中科院人才中心承担连带责任;3.中科创嘉公司、中科院人才中心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于...(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