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董星协助本案审理,书记员朱*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11,343.45元,合计211,343.4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代理费用2000元。
被告王*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本...(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