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陈**、魏**,原审第三人湖北天龙********(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魏**向谭*支付利润50万元(暂计,实际以审计结论为准);2.判令陈**、魏**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谭*中途退伙错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陈**、魏**答辩时自认的事实可知,谭*既未提出过中途退伙,亦未主张解除合伙协议。涉案项目于2023年3月31日竣工验收,于2023年9月30日移交业主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共计已向天龙公司支付17754007.7元,谭*、陈**、魏**、何**共计出资500万元,共收到合伙财产19609773.74元。根据双方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项目经营管理合作、股权分配协议》(三亚崖州湾水南大道、甘农大道)第五条第2、3项“出资人在资金回收状况能有效保障项目使用资金的情况下,享受优先按出资比例退还本金和及时分配项目利润的权利”约定可知,退还出资人投资本金和分配利润不以退伙或合伙合同终止为前提,只要项目资金富余就应及时退还投资本金和分配利润。可见,一审法院仅以谭*要求陈**、魏**返还出资款及支付利润,就草率认定谭*中途退伙,明显错误。此外,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谭*未主张解除合伙协议,另一方面又认定谭*中途退...(本文书还有6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