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倪*、李**、杨*、奇台县鑫**********(以下简称鑫茂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倪*,被上诉人李*岐与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鑫茂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上诉人倪*借款并出具70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月息0.02元,但被上诉人实际向...(本文书还有2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