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公*与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和成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桂*,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3300元劳务费;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7月,被告在原告承包的金***小区房屋的精装修项目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70500元,其中包含其个人劳务费47200元,以及向其他农民工代付的工资23300元。但是,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却未足额及时向上述农民工支付工资,导致农民工罢工并向原告讨要薪资,给原告施工造成恶劣影响。原告秉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原则,代被告支付了其所未付的农民工工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返还上述多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3300元,但被告均予以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具状...(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