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1与被告邓*2、邓**、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1及其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邓*2、邓**、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5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认后,双方慢慢成建立恋爱关系,但一直未同居生活在一起。2018年10月10日原告为了与被告邓*2办理结婚登记,从郴州桂阳城关支行取出60000元整,将其中59999元交付给了被告邓**和邓**。被告邓**和邓**收到彩礼后,原告便同被告邓*2商量结婚事宜,被告邓*2一直无故拒绝办理。2019年过完年后,原告便外出到贵州工作。2021年4月原告回郴州后双方商量结婚登记事宜未果。2021年6月被告邓*2便外...(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