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与被告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人民保险公司以被告陈**未支付代偿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保险代偿款32692.72元;2.被告支付逾期的保费共计5757.32元;3.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全部款项3269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未...(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