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王**、王**、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徐**,被上诉人王**、王**、王**、吴**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刘**与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一审法院仅凭猜测、推测的证据认定刘**与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完全是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提供的案外人王**转账给刘**的记录中存在多个520元、1314元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就必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者之间并不是等同关系。目前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普通朋友,为了娱乐气氛,开玩笑,或者是有好感,经常存在转520元、1314元的热闹一下气氛情况,或者是某些追求者,为了表示爱慕对方,进行520元、1314元转账。但是这些转账,并不代表双方一定是男女不正当关系。本案中,这些520元、1314元转账同样存在各种情况,被上诉人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情况下,就根据这些转账的证据进行推理,猜测刘**与案外人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审法院支持这种观点,明显是不公正的错误判决。刘**虽然与案外人王**存在经济往来。系因为...(本文书还有5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