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27,015元、鉴定费10,215元、施救费800元、以上合计238,03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7日00时10分,在沈*市沈北新区新蔡线(x117)天鹤街路口,朱*驾驶所有人为王**的辽a0××**号车辆(原登记所有人为沈*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王**驾驶的辽ab××**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朱*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