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其承公司与金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两份,约定交付工期分别为签订本合同协议确认图纸后12个工作日、20天内完成。本院审理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其承公司有无逾期违约;二、上诉人金驹公司提供的模具能否满足熔喷布生产要求,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依据,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得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金驹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了三副模具的制作及交付,只是其承公司在模具的合理交付和调试过程中即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才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其承公司预期违约。2020年4月21日,其承公司与金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两份,约定其承公司向金驹公司购买pp熔喷模头整套(含喷丝板)加一块喷丝板,共三套,交付工期分别为签订本合同协议确认图纸后12个工作日、20天内完成,合同还对图纸、技术材料提供、熔...(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