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鼎峰*********(以下简称鼎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改判支持鼎峰公司的反诉请求,即判令黄**向鼎峰公司支付维修费794,944.88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874,944.88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主张的款项应当由案外人侯**承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本案争议工程发包给黄**施工,黄**并未自行施工,而是转包给案外人侯**。侯**在2020年12月份组织多名农民工到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上访闹事,经甘河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协调,鼎峰公司向侯**及其带领的农民工支付了工资200,000元,该200,000元包含了鼎峰公司应向黄**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应重复支付。二、鼎峰公司主张的维修费和鉴定费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应当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鼎峰公司与黄**之间为建设...(本文书还有5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