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张*、刘*向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固原建发公司、固原市住建局及固原市自****向张*、刘*支付房屋土地拆迁补偿款183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该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7月28日,固原市住建局作出会议纪要(专题·2010年·第10次),为解决城市防汛重点地段长城路(***小区周*)防汛隐患问题,固原市住建局作为防汛牵头部门,决定将***小区周*及下游区域列入2010年旧城改造计划,在确定拆迁48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拆迁范围;同意由具有房产开发资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牵头并出资,对涉及周*排水不畅、存在防汛隐患的住户先行拆迁,待该宗土地挂牌出让后,由摘牌方原价返还拆迁费(含同期银行利息);拆迁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资金由固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监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拆迁主体须与市监管部门签订相关拆迁协议后方可组织实施;拆迁主体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资金到位,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并全权负责拆迁范围内的防洪措施落实固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6月21日给固原建发公司核发了拆许字【2010】第0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日,固原建发公司(甲方)分别与宁夏银行固原支行(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公司业务部(乙方)、固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丙方)签订了两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900万元存入到乙方监管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甲方使用资金必须经丙方逐笔书面批准,在有关拆迁补偿事项未完成前,若甲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不按规定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款时,丙方有权动用专户资金,用于该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之后,固原建发公司组织实施了拆迁工程与拆迁范...(本文书还有7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