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顾**、中恒建设******、丁**、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郭*,被告顾**、被告中恒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丁**、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顾**向孙**支付租赁费60522元、利息6794元(自2019年2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85%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止,利息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共计67316元;2.判令丁**、周*与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中恒建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顾**、中恒建设******、丁**、周*承担。事实和理由:顾**挂靠中恒建设******施工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晶体材料产业发展基地建设项目。201...(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