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宁夏泓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悦海天润府有线电视、通信三网工程款7308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6日,周**承揽了宁夏悦某公司天润府有线电视、通信项目(天润府工程,宁夏广电程序:广电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广电再与宁夏泓某**签订合同)。2019年至2024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但不给钱,还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宁夏广电已付被告工程款,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协议书》,载明:周**借用宁夏泓某**营业执照与宁夏广某公司签订协议后,由周**施工,通信管理...(本文书还有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