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山东省人***(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在东营市东营***小区**市更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认为东营区政府在项目拆迁过程中存在破坏公共交通设施、中断道路等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16日向东营市政府邮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对东营区政府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认为东营市政府未作处理违法,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东营市政府履行查处法定职责。被告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3月25日作出鲁政复驳字〔2024〕1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原告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本诉。
原审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东营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东营区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请求行政机关履...(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