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彭*等多名女性,后谎称其经营红酒公司,并刻意展示其很有经济能力的假象,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招待客户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让被害人为其付款或直接使用被害人银行卡消费。其中,被害人彭*被骗人民币2千余元(以下所称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害人魏*被骗18万余元,被害人濮*被骗1万余元,被害人陈*1被骗5千余元,被害人王*被骗400元,被害人陈*2被骗5万余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彭*、魏*、濮*、陈*1、王*、陈*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