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丁某4、被上诉人丁**、丁**、丁**、张**(以下简称丁**方)、石**、石**、陶**及原审原告蒋**、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丁某4于2023年1月5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当事人丁**、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蒋**分得上海市杨*区xx路**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8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蒋**在案涉房屋内实际生活居住了三十多年,因结婚搬离,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二、蒋**因2016年购买商品房,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一审法院用居住困难人员标准替代共同居住人标准,剥夺了蒋**作为共同居住人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有违公平正义。要求对丁某4应当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的继承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丁**方辩称:不同意蒋**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蒋**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二、不同意石*...(本文书还有4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