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暖气费等款项1311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何*与原告张**共同合作,经营格尔木宏盾宾馆,2021年5月因格尔木宏盾宾馆欠付青海云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费一事,青海云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青海云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宏盾宾馆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格尔木宏盾宾馆欠付青海云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费262296.75元,其后原、被告2021年5月20日达成《共同还款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原、被告对上述债权各承担...(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