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某某委员*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委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的2018年12月1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概括性、原则性合同,具体施工地段、面积、总价等事项均未明确。某某委员*与李**另行签订了明确化的《巷道建设施工协议》变更了单价,明确了总价。某某委员*按对应价格支付了全...(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