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银川鸿曦*********(以下简称鸿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鸿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97101元、车*违约金14964元、储物间违约金25596元,三项合计73766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了编号为201300034940《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北大街西侧鸿曦悦海湾b9-**室房,合同总金额1863408元。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车*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将鸿...(本文书还有2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