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盐振达******与被告格尔木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盐振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76060号“秦*”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秦*”牌系列产品享有极高的声誉。原告公司是第1676060号“秦*”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人,始建于1980年,专业生产“秦*”牌刹车片以及汽车发动机和汽车用橡胶件、发动机减震件、油封等六大类8200多个品种,是国内最大的汽车橡胶产品生产企业之一。原告作为广西玉柴、北方奔驰、...(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